日期:03-14 10:28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犯了合同诈骗罪如何判?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事合同欺诈会不会判刑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是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据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合同签订中有一些小细节,如果不加以注意,很可能为日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处理中造成麻烦。合同律师在这里向您提示一些我们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中出现的需要意的事项,以供读者借鉴。
(一)对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并注意:
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二)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三)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四)争取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
(六)合同中的签字最好使用蓝黑钢笔水书写,这样能够明显区分原件及复印件。
案例:
【案情】
刘某系A公司经理,2012年3月9日,他代表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30万元的协议,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据。次日,王某支付了部分借款,但在场经办的会计、出纳均证实,实际收到王某的借款现金只有20万元,而另10万元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抵付。
后双方又对购车达成协议,王遂将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3月14日,A公司退回王借款20万元。后王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而A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篡改,王某涉嫌合同诈骗。
【分歧】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行为,实践中存在分歧,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篡改购车协议后,同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10万元和购车款10万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A公司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执行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也就是对合同的解释上不一致,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篡改购车协议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
王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从王某恶意篡改购车协议的行为,以及篡改购车协议后分别向法院提出“甲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诉讼请求的行为,均足以表明其在签订合同之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王某意图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较大——以篡改购车协议的欺诈形式诈骗甲公司财物10万元。因此,笔者认为,王某采取欺诈手段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10万元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上述的知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是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据刑事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